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使用商标的商品川匠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难。因此,正确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相关公众”作了规定,即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这意味着,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即最终消费者;另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示酌某类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包括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这一相关公众的范围,不仅符合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也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